網站首頁 > 媒體聚焦 > 技術資訊 > 室外燈具照明是否要設置RCD保護?
對于城市道路照明燈具,應執行《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》CJJ45-2006.它們是否設置RCD(剩余電流裝置),應綜合考慮配電系統電源情況、接地電阻值及短路靈敏性等諸多因素而確定。
建筑物景觀照明,可執行《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》JGJ16-2008第10.9.3.4條,即“(建筑景觀照明)室外分支線路應裝設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”。RCD容易誤跳閘及其解決方法,無外乎兩類:(1)照明回路正常泄露電流過大。此時可采用雙重絕緣線纜、選用防護等級高的產品或縮短線路長度、減少該回路中所裝設的燈具數量等。RCD本身漏電額定電流選擇有誤。RCD若用作直接接觸防護的附加保護或間接接觸防護時,剩余動作電流不應超過30mA;RCD若僅用作提高回路短路靈敏性,則RCD額定值可選擇30mA以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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